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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蔡佩蓉/台北報導
地價稅節稅申請已經在9月22日截止,而每年地價稅皆在11月1日至30日開徵。台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,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一定要有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,若全戶戶籍遷出再遷入,也要重新提出申請,經核准之後,才可再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▲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,戶籍沒遷回,小心地價稅爆貴。 (圖/新北市城鄉局提供)
一般來說,「自用住宅用地」是以優惠稅率2‰課徵地價稅,但土地須符合一定要件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,不符規定者,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‰至55‰累進課徵。
所謂「自用住宅用地」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。稅捐處曾舉例,A持有的台北市房屋在民國107年地價稅額為2000元,因考量子女就學需要,在107年12月間將全戶戶籍遷離,導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因此從108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,其地價稅會增加為10000元。
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施行,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有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2名,可供諮詢。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,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至今,受理的納保案件以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為主,其中又以地價稅改課案件居多,主要為一般民眾因故遷出戶籍,之後再遷入卻未即時重新提出申請,而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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